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转发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05-05 14:39 来源:未知 作者:汪启军 点击次数:次
各县(市)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
现将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皖办发„2017‟48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深入学习领会,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民办高校、民办中小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幼儿园和民办培训机构等各类民办学校,作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承担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具有重要意义。《实施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把学习贯彻《实施意见》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住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推进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契机,通过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党组织会议、教职工会议等多种形式,组织广大民办学校教育工作者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准确理解和把握民办学校党组织的地位作用和基本职责,准确理解和把握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的任务要求和工作责任,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实施意见》精神上来,切实做好民办学校党建各项工作。
二、把握具体要求,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把握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民办学校党建的各项任务要求贯彻好、落实好。要突出工作着力点,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要坚持应建必建,推进民办学校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要明确管理主体,规范隶属关系,民办中小学(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幼儿园)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民办技工学校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党组织,民办培训机构党组织关系一般隶属于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党组织。有特殊情况的,党组织隶属关系由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党组织,商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确定。2017 年 12 月底前要理顺各类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并完成划转工作。要着力加强以党组织书记为重点的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加大向民办学校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力度;要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大力推动党建工作要求写入民办学校章程,推进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学校决策层和管理层;要着力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深入开展“双比双争”活动,加强民办学校服务型党组织建设;要强化民办学校党组织政治责任,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要强化对民办学校出资人的教育引导,促使他们主动支持党建工作;要强化基础保障,保证民办学校党建工作有人抓、有经费、有阵地。
三、压紧压实责任,形成整体推进格局。各级党委要把民办学校党建工作作为基层党建重要任务,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内容,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党委组织部门、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起直接责任;机构编制、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及其他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工作。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并抓细抓实党组织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党建工作整体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严格考核,严肃问责,切实推动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全面加强、全面进步。
各地各有关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市委教育工委、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市教育局党委。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2017 年 11 月 24 日
关于加强民办学校
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民办高校、民办中小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幼儿园和民办培训机构等各类民办学校,作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承担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党章、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6‟78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
1.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7〃26”重要讲话和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部署,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确保民办学校按照党的要求办学立校、教书育人,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引导师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在办好民办学校中加强党的建设,通过加强党的建设保
障民办学校健康发展。
二、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
2.明确民办学校党组织的地位作用和基本职责。民办学校党组织是党在民办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体现在:(1)保证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
信办学,坚决反对否定和削弱党的领导,反对西方所谓“普世价值”等错误思潮传播,反对各种腐朽价值观念。(2)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3)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董(理)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帮助学校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4)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5)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学校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主动联系、关心关爱,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6)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洁建设。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3.突出工作着力点。要从不同类型民办学校实际出发,找准党组织开展工作、发挥作用的着力点。民办高校党组织要突出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把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加强对青年教师、党外知识分子和大学生的思想引导,促使他们增强政治认同,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要突出学生良好思想品德养成,推动学校把爱党、爱祖国、爱社会主义教育贯穿各项工作中,抓细抓小抓实,使之在学生心中生根发芽,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民办培训机构党组织要突出诚信守法,引导培训机构端正培训思想、严格内部管理,规范招生、收费等行为,防止培训造假及以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和社会效益。
三、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
4.坚持应建必建。加大民办学校党组织组建力度,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面覆盖,做到哪里有党员、哪里就有党组织、哪里就有党组织和党员作用的充分发挥。凡有 3 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学校,都要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 3 名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5.规范党组织设置。民办高校一般设党委;民办中小学校、民办培训机构和民办高校所属院(系)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民办高校党委每届任期 5 年,民办中小学校、民办培训机构和民办高校所属院(系)党组织每届任期 3 年,按期进行换届。批准设立民办学校,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变更、撤并或注销民办学校,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民办学校党组织的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
6.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实行主管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主管部门党组织管理为主,学校所在地党组织积极配合、主动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民办本科高校党组织关系隶属于省委教育工委,民办高职院校党组织关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隶属于所在省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关系一般隶属于县(市、区)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民办技工院校党组织关系一般隶属于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党组织。民办培训机构党组织关系一般隶属于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党组织。民办幼
儿园党组织隶属关系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办学规模大、党员人数多、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民办中小学校、民办培训机构党组织,也可由省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党组织直接管理。有特殊情况的,党组织隶属关系由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党组织,商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确定。
四、加强以党组织书记为重点的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
7.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把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作为抓好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选拔培养、教育培训和管理监督,努力提高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明确选配标准,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按照政治素质过硬、熟悉党建工作,懂教育善管理、有奉献精神的要求,选优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突出讲政治的教育家要求,选配好民办高校党组织书记;注重选拔党性观念强、专业素质强的“双强型”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
8.推行向民办高校选派党组织书记。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由归口管理的党委组织、教育工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具体负责。可从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学校在职或退休的党员干部中选派,也可从其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熟悉教育工作和党务工作的党员干部中选派,按党内有关规定任职,一般兼任政府督导专员,初任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周岁。派驻党组织书记,全职在民办高校工作,行政关系不变,报酬待遇由原单位或选派单位负责,除必要工作经费外,不得在学校获取薪酬和其他额外利益。派驻民办高校党组织书记任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和身体健康状况,可继续留任或交流任职。
9.拓宽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选配渠道。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一般从学校管理层中产生,符合条件的董(理)事长、校长,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担任学校党组织书记。学校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可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向民办中小学校派驻的党组织书记,有关政策参照派驻民办高校党组织书记执行。办学规模大、党员人数多,出资人或校长担任党组织书记的民办中小学校,应配备专职副书记。
10.抓好党组织书记培训和管理。将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培训纳入基层党务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民办本科高校党组织书记由省委教育工委负责培训,民办高职院校党组织书记由省辖市党委组织、教育工作部门负责培训;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由市、县(市、区)党委组织、教育工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培训;民办培训机构党组织书记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党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负责培训。每名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参加 1 次集中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 3 天。强化党组织书记考核,落实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诫勉谈话等制度,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要按中央及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履职不到位、工作不负责任的,要及时批评教育,必要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11.积极向民办学校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围绕推动学校发展、加强党的建设、服务教职员工、促进和谐稳定、培养锻炼干部目标要求,加大向民办学校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力度,充分发挥其组织宣传、联系服务、协调指导作用。拓宽选人渠道,重点从各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优秀党员干部、退休或不担任现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中选派,也可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选派。改进选派方式,鼓采取专兼职相结合的方式派驻党建工作指导员。加强党建工作指导员管理服务,引导党建工作指导员认真履职尽责,切实发挥作用。党建工作指导员派出单位和所驻民办学校,要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五、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
12.推动党建工作要求写入民办学校章程。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校有机统一,推动民办学校把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纳入学校章程,明确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13.推进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学校决策层和管理层。大力推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理)事会,办学规模大、党员人数多的学校,符合条件的专职副书记也可进入董(理)事会。党组织班子成员应按照学校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班子。
14.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民办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董(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要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建立健全党组织与学校董(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党组织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六、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15.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有计划发展党员,适当增加民办学校发展党员数量,重视发展优秀大学生和青年教师入党。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注重把教学科研管理骨干培养成党员,把优秀党员教师培养成学科带头人。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提高发展党员质量。注意培养和吸收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出资人入党。
16.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民办学校党组织要从聘用环节开始全面掌握教职工党员身份,定期排查党员组织关系,纳入有效管理,纠正和防止“口袋党员”“隐形党员”现象发生。在学校从事专职工作半年以上的党员,一般应转入组织关系;暂时不能转入的,实行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新调入的教职工党员,要督促其尽快转移组织关系。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有关要求,加强民办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每年 6 月做好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留、转工作,每年 9 月对党员组织关系进行1 次集中排查,防止一转了之甚至推出不管。
17.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紧密联系党员思想工作实际,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增强党员主体意识和党性观念。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讲 1 次党课。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支部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行党员党性分析和民主评议,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坚决防止随意化、平淡化、娱乐化、庸俗化。建立“党员活动日”制度,每月固定1天,组织党员开展活动。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党组织活动,增强党组织活动的影响力吸引力。
18.从严教育管理党员。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党员队伍建设,激发党员保持先进性内在动力,增强党员队伍生机活力。坚持全覆盖、常态化、重创新、求实效,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学习党章党规,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觉悟,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严格守纪律讲规矩。针对教职工党员兼职人员多、退休人员多、青年教师多、流动性强等实际,采取学习培训、专题辅导、结对帮扶、谈心交流等方式,帮助教职工党员提高素质,解决思想困惑和实际困难。加强党员教育培训,党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 32 学时。注重运用共产党员网、安徽先锋网或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站点等开展党员教育。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19.深入开展“双比双争”活动。加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积极开展以“比作用发挥、争创服务型党组织,比诚信奉献、争做优秀共产党员”为主要内容的“双比双争”活动,全面落实“党组织有年度服务计划书、党员有年度服务承诺、学校有志愿服务队伍,开展服务情况接受上级党组织评估和群众评议”的“三有两评”要求,切实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和党员作用。要结合各类民办学校实际,引导党组织把党建工作融入学校教育教学各项工作中,围绕学校发展、贴近师生需求开展党的活动,增强党建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防止“两张皮”。建立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员联系服务师生员工制度,组织党员老教师、教学骨干与年轻教师结对帮扶。设立党员教学管理服务示范岗,推行党员承诺制和党员星级管理,引导他们充分发挥在教书育人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20.严格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及时核定党员交纳党费具体数额,督促党员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每半年公布1次收缴情况。民办学校党员上交的党费全额返还学校党组织,用于党组织活动。党费管理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
七、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
21.强化政治责任。领导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是民办学校党组织的首要政治责任。民办学校党组织要认真履责,加强分析研判,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
22.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抓住培养什么人、如何培养人以及为谁培养人的根本,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课堂、进头脑,督促民办学校加强教材、教师、教学体系建设,按有关课程标准,优选经依法审定的思想政治课和德育课教材,保证足够的教学时间。实施思想政治课“名师工程”,安排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综合素质高的教师授课。党组织书记要带头讲形势政策课,回答好师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有少数民族学生的民办学校,还要加强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教学。要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抓好学校教室、寝室和网络等思想文化阵地建设与管理,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
23.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将思想政治要求纳入教师日常管理,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引导教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为人师表。定期评估学校师德师风情况,对爱岗敬业、师德表现突出的,要予以表扬或按中央及省有规定予以表彰;对师德表现不佳的,要劝诫整改;对师德失范、不适宜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要提出调整岗位或调离学校的建议。对个别散布错误言论的教师,党组织要敢抓敢管。
24.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者队伍建设。上级党委和有关部门要推动民办学校设立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机构,配齐配强辅导员、班主任、思想政治课教师等工作力量。思想政治课教师的平均收入,应不低于学校其他专业教师平均水平。推进民办高校辅导员专业化职业化,打通职业发展和专业晋升通道,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八、加强对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的领导
25.落实民办学校党建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民办学校党建工作作为基层党建重要任务,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内容,定期听取专题汇报,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党委组织部门、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牵头研究制定民办学校党建工作具体措施,扎实推进民办学校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起直接责任,坚持民办学校党建工作与公办学校党建工作同步谋划、同步推进、同步考核,强化指导和督促,推动党的建设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机构编制、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及其他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工作。对履行党建责任不力,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长期薄弱的,要严肃问责。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培育宣传民办学校党组织、党员和出资人先进典型,营造加强民办学校党建工作良好氛围。
26.充实党务工作力量。民办高校要按有关规定健全党务工作部门,明确相应力量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学校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应按照教职工党员和学生总数的一定比例配备,保证党建工作开展,院(系)党组织应至少配备 1 名专职组织员。民办中小学校,民办幼儿园和民办培训机构等也要保证党建工作有人管、有人抓。民办学校兼职从事党务工作的人员,应计算工作量。
27.强化基础保障。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民办高校按照教职工党员人均不低于 100 元、学生党员人均不低于 50 元的标准核定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民办中小学校要将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必要支出。拓宽经费来源渠道,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可给予一定支持,上级党组织可给予适当补助。加强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按照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标准,鼓励民办学校建设固定党组织活动场所。发挥公办学校党建工作优势,通过区域共建、中心校带动等方式,与民办学校组织联建、资源共享。
28.强化对民办学校出资人的教育引导。做好民办学校出资人思想工作,加强教育培训,促使他们主动支持党建工作,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搞好服务管理,注意听取民办学校出资人对加强党建工作的意见建议;民办学校出资人的评先评优、政治安排,要事先征求学校党组织、同级党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或教育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党组织的意见。对不重视不支持党建工作的,要教育引导、督促整改;对办学出现严重问题的,要依法依规扣减招生计划,直至撤销办学资格。
29.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民办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细化目标任务,加强过程管控,严格考核评估,推动工作落实。要把党建工作情况作为民办学校注册登记、年检年审、评估考核、管理监督的必备条件和必查内容,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党建工作基
础台账,坚持动态管理、分类推进。高度重视民办幼儿园党的建设,根据学前教育特点和幼儿教师实际,落实民办学校党建工作有关要求,确保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